某工廠新建一生活區,共14 幢七層磚混結構住宅(其中10幢為條形建筑,4幢為點式建筑)。在工程建設前,廠方委托一家工程地質勘察單位按要求對建筑地基進行了詳細的勘察。工程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繼開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繼建成完工。一年后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繼發現10幢條形建筑中的6幢建筑的部分墻體開裂,裂縫多為斜向裂縫,從一樓到七樓均有出現,且部分有呈外傾之勢;3幢點式住宅發生整體傾斜。后來經仔細觀察分析,出現問題的9幢建筑均產生嚴重的地基不均勻沉降,最大沉降差達160mm以上。
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對該工程質量事故進行了鑒定,審查了工程的有關勘察、設計、施工資料,對工程地質又進行了詳細的補勘。經查明,在該廠修建生活區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過,古河道溝谷內沉積了淤泥層,該淤泥層系新近沉積物,土質特別柔軟,屬于高壓縮性、低承載力土層,且厚度較大,在建筑基底附加壓力作用下,產生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過的9棟建筑物均產生了嚴重的地基不均勻沉降,均需要對地基進行加固處理,生活區內其它建筑物(古河道未通過)均未出現類似情況。該工程地質勘察單位在對工程地質進行詳勘時,對所勘察的數據(如淤泥質土的標準貫入度僅為3,而其它地方為 7~12)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對地下土層出現了較低承載力的現象未引起重視,輕易的對地基土進行分類判定,將淤泥定為淤泥質粉土,提出其承載力為 100kN, Es為4Mpa.設計單位根據地質勘察報告,設計基礎為淺基礎,寬度為2800mm,每延米設計荷載為270kN,其埋深為- 1.4m~2m左右。該工程后經地基加固處理后投入正常使用,但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經法院審理判決,工程地質勘察單位向廠方賠償經濟損失32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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